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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维权不得以极端方式危及公共安全

发布日期:2013-10-22 来源:[db:出处] 浏览次数:

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于15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而引发爆炸的争议,一直备受公众关注。

判决还原案件发生全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中星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遂于2013720630许,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传单的绿色帆布背包,坐着轮椅从山东省鄄城县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于当日15时许抵达北京丽泽桥长途汽车站。

为规避安检,被告人冀中星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站。后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

1820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在上述地点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于1823分许赶赴现场对冀中星进行劝说,同时紧急疏散到港旅客。

1824分许,被告人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经鉴定为重伤)及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造成民警韩某“双上肢、颈部、双眼爆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中星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冀中星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系故意引发爆炸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

冀中星称,案发当天,当机场民警到达后,他怕民警抢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个手,之后就发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为是过失行为。

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具体表现在:

被告人冀中星来北京前积极准备,携带爆炸装置乘坐长途汽车抵达北京后,为规避安检,隐藏爆炸装置,后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冀中星到案发现场后,其先是在现场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后拿出隐藏的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并声称身上有炸弹,其行为逐步升级。在民警赶赴现场对其进行劝说时,冀中星仍手握爆炸装置,随后爆炸装置即引爆。

从整个行为过程来看,被告人冀中星即便其主观上没有直接追求爆炸结果的发生,也是对爆炸结果的发生始终持放任的态度,爆炸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

关于辩方所提本案案发起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此举系为了反映诉求、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辩护律师称量刑过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

被告人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至北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

另外,被告人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冀中星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称需要随后考虑。

在庭外,冀中星的辩护律师刘晓原情绪很激动,他向记者表示:法院说已经轻判,但他认为这是重判,爆炸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是三到十年量刑,法院的判决属于从重的判决结果。律师还表示,认定事实不清,冀中星只是拿了鞭炮制品,他没有想引爆,只是怕警察抢手中的鞭炮。

宣判后,冀中星的哥哥从法庭走出,向记者表示不满法院判决。

链接:案情回顾

冀中星,1979121生,山东省鄄城县富春乡冀庄村人。

2013720,自称遭东莞治安员殴打致残的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物和传单到首都机场欲反映诉求时引爆,导致案发。

829,该案由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朝阳法院当日进行立案审查并决定受理此案。

917上午,该案在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冀中星在当日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庭审中,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爆炸还是过失爆炸成焦点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