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示范高中

江苏省四星级高中

学校微信

  |  

当前位置:教工之家 > 工会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简介

发布日期:2012-03-23 来源:[db:出处] 浏览次数:

组织机构:

    王兆国   主席

    王玉普     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张鸣起     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马培华     副主席(兼)

        孙宝树     副主席(兼)

        陈秀榕     副主席(兼)

        段敦厚     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黄丹华     副主席(兼)

        倪健民     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陈荣书   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尔肯江・吐拉洪      副主席(兼)

        张世平     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王瑞生     党组纪检组组长、书记处书记

        李世明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江广平    书记处书记

        李滨生    书记处书记

   

    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全国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的领导机关,简称“全总”。其前身是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5年5月1日在广州成立,1927年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转入地下。1948年8月1日―22日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决定恢复中国工人阶级统一的全国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1983年10月18日―29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工会章程》。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只要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工会成为会员。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中国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中国工会全国代表每五年举行一次。大会选举产生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有关职工群众的重大问题,领导全国工会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下设书记处,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中国工会以国家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有关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技术文化素质(简称“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报是《工人日报》。

  中华全国总工会直属有干部学院、报社、出版社、文工团、电教中心、职工对外交流中心、职工技术协会、职工旅行社、职工服务中心、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发展基金会、2所工人疗养院、以及宾馆、饭店等新闻、出版、文化、教育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

  中华全国总工会主要职责是: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总工会由中共中央书记处领导。其机关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四)负责工会理论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会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制度,监督检查《中国工会章程》的贯彻执行;研究指导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证机制的工作。(五)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省级总工会领导干部,协助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局)管理全国产业工会的领导干部;监督、检查全国总工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市以上工会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六)协助国务院做好全国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全国劳模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七)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八)负责工会国际联络工作,发展同各国工会的友好关系;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会的交流工作。(九)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